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芹,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源,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腾与上诉人芜湖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上诉人芜湖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均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