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建昌,又名尚建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半文盲,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志丹县XXX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仲波、马蓉,(实习),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丹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建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文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建昌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尚建昌驾驶陕JXXXXX号小型轿车,由吴起县县城驶往志丹县XX社区,当其行驶至志丹县XX社区XX村三岔路口公路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单方驶出公路外翻于土崖下空地上,造成被告人尚建昌受伤,乘车人杨明旭当场死亡,乘车人冯天武、王海霞、王某某受伤,陕JXXXXX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志丹县XXX交通警察大队志公交认字[2020]第13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尚建昌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建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案材料、户籍证明信、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及已全部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建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事故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及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经委托评估,被告人尚建昌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尚建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同慧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润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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