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审被告: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马蹄井村。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双青及原审被告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2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与石济铁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有关,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上诉人与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关系以及是否尚欠工程款。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本案应由涉案石济铁路工程所在地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双青依据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欠条》及《云鹏建筑劳务工工资发放说明》等起诉,要求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本案系因支付劳务费引发的纠纷,属劳务合同纠纷,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本案被告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双峰县,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陈双青选择向本案被告双峰县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