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景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6104209852。

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高景升、张淑荣与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商铺回购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淮北市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字第14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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