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新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娥,女,昔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执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新明诉被告商执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新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娥、被告商执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新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尽快给付工程欠款12000元。事实和理由:约在2016年至2017年,被告承揽了洪水村村民住房修建工程,便用我召集工人十余人为被告干活,期间给付一部分工资,还欠13000元于2018年2月12日被告给我打下了欠条,2019年8月给了我1000元,还剩12000元未付。

原告举证

就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老贾工程款13000元(以前欠条作废),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

被告辩称

被告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还给过原告1000元现金,没有手续。原告的工程质量没有干好,主家扣除了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约在2016年至2017年,被告承揽了洪水村村民的住房修建工程,雇用原告召集工人干活,约于2018年前工程完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一部分工资,还欠13000元于2018年2月12日被告给原告打下了欠条,2019年8月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还剩12000元未付。诉讼中,被告表示打了欠条后还给过原告1000元现金,但没有手续。因原告的工程质量问题,被房主家扣除了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欠款。现被告提出打了欠条后还给过原告1000元现金,但没有手续。因原告的工程质量问题,被房主家扣除了工程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商执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贾新明工程款12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执玉负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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