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曹宣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友飞与被告曹宣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友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飞以其与被告曹宣勇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友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友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 凤 书 记 员 万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