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张英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德利与被执行人张英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辽0404民特10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张英海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黄德利欠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将出国护照归还给申请人黄德利。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在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兴信用社开户的6210260500093173311号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账户进行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账户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财产线索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民特10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