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玲芳,女,****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逸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因与被上诉人袁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丽云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牟森琳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