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保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古楼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解放路文盛国际公馆1号楼1-2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3XC6DB7A。 法定代表人:孙岳影,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年,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祥,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祁保权与被告古楼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古楼里商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保权、被告古楼里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祁保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古楼里商业公司退还祁保权(租赁)押金15000元;2.由古楼里商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6日古楼里商业公司将鼓楼里商铺1-A123出租给祁保权,古楼里商业公司刻意隐瞒事实,没有告知该商铺与他人存在纠纷,导致在经营期间该商铺房东(与该商铺存在纠纷者)多次进店威胁锁门,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古楼里商业公司私自更改合同指定房租汇款银行账号,刻意隐瞒合同指定汇款人存在失信行为。该商铺的营商环境存在很大的烂尾,祁保权无法承担高昂的运营成本,经营期间一直在亏损,在此期间,祁保权曾提前四个月告知古楼里商业公司这个情况,无法经营下去,不再租赁该商铺。期间,古楼里商业公司员工也曾告知会退还(租赁)押金。古楼里商业公司开具的押金收款凭证内容为(租赁)押金,租赁合同约束内容为保证金。祁保权于2021年5月14日之前,已将该商铺腾空,水电费还有结余,2021年5月14日也曾找过该公司负责人,当面告知不再租赁该商铺。

被告辩称

古楼里商业公司辩称,祁保权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古楼里商业公司不存在违约,是祁保权自己经营不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应当依照合同第9.3条承担违约责任。祁保权的租金仅交至2021年5月15日,至今拖欠近3个月的租金,被告有权以其缴纳的押金冲抵租金,不足部分保留追诉的权利,请求驳回祁保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古楼里商业公司(甲方)与祁保权(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鼓楼里商铺1-A123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61.11㎡;租赁期限为2年,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租金单价为150元/月/㎡;乙方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5000元。另约定:7.1.3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8.4一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9.2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补偿;9.3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2020年4月15日祁保权向古楼里商业公司支付15000元,古楼里商业公司向其出具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载明收到祁保权押金(租赁)15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租金付至2021年5月15日。祁保权称古楼里商业公司隐瞒与涉案房屋业主存在纠纷的情况,导致业主多次上门闹事,不能正常经营。其提前4个月微信告知古楼里商业公司工作人员退租及退还押金事宜,并于2021年5月13日将房屋腾空,再次当面告知要退房,仅提供一份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明,但古楼里商业公司不予认可,且该聊天记录的对方备注名为鼓楼里物业。古楼里商业公司称祁保权仅在起诉前联系过公司要求退押金,被拒绝后并未交付房屋和钥匙。关于涉案房屋现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但一致认可该房屋处空置状态,门上有锁。双方均否认是自己上的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铺租赁合同、收据、付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祁保权与古楼里商业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祁保权要求退还的15000元押金,其诉称该款与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不同,不受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束。但结合具体数额及合同关于租赁保证金的约定,参考租赁押金在交易习惯中的性质和作用,可以认定该15000元就是《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保证金。祁保权称由于古楼里商业公司隐瞒涉案房屋存在纠纷导致其不能正常经营提前退租,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古楼里商业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祁保权称其提前4个月微信告知古楼里商业公司工作人员退租、要求退还押金,及之后的将房屋腾空并交还一事,仅提供与备注名为鼓楼里物业的微信聊天截图,古楼里商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祁保权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祁保权要求古楼里商业公司退还押金1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祁保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祁保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伦振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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