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7383787719,住所地北屯市工业园区火车站北兴路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朱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苏世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立买批发超市业主,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世桂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兵1001财保7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房屋已进行拍卖变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号××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为新(201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产的担保物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保全房屋已进行拍卖变现为由,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号××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为新(201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街××号××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为新(2017)北屯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