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吉062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福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检刑诉〔2021〕7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福玉于2021年5月1日15时许酒后驾驶吉F4XXX0×××小型轿车沿北松线行驶,当行驶至北松线 12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孙福玉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03.52mg/100ml,属醉酒驾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孙福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福玉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福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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