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宣判前秘密 拟稿部门 执行局 拟稿 时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限 时间 拟稿人 何锦伟 案号 (2021)粤0704执590号 合议庭 成员 核稿意见 书 记 员 校 稿 复 核 意 见 签 发 意 见 标题 执行裁定书(终本)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590号 被执行人:邢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江门玖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邢国华、江门玖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2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168.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或车辆等财产。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明亮 审判员叶银顺 审判员江继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余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