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超雅路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4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富,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元七角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