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1H。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市荣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红谷经典第一栋一单元27层2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50888550X。 法定代表人:陈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荣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限原告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30元。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振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