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系原告妹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虎林市。

被告:程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明与被告程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永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2600元、维修费1150元、加油费210元、违章罚款700元,总计14660元;2.判令被告负责处理扣分12分违法记录;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一辆黑G×××××号出租车,2020年10月6日,原告委托妹妹刘永红将出租车承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从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租金一月一付,上打租,在每月6日前支付下个月租金。乙方需另外交纳1000元风险保证金。”2021年3月初,被告将车辆送到维修部维修,2021年3月6日,被告不支付租金。原告打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支付租金、维修费、加油费、违章罚款及扣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程深未做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出租车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租车款1800元/月;2.2021年3月19日配件票据复印件一份,证实汽车配件1155元;3.2021年3月21日加油费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加油费210元;4.违章票据复印件一份,证实违章罚款700元,扣12分。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原告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作认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永明与刘永红系兄妹关系。原告刘永明诉称,2020年10月6日,原告刘永明委托其妹妹刘永红,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黑G×××××号出租车承包给被告程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从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租金一月一付,上打租,在每月6日前支付下个月租金。乙方需另外交纳1000元风险保证金。”被告程深交纳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3月6日五个月租金共计9000元及风险保证金1000元。车辆违章系统显示,被告在承包期间于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6日、2021年2月28日共计违章5次,罚款合计700元,计12分,原、被告均未交纳罚款及处理扣分。2021年5月3日,被告将车辆承包给他人,2021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租金、维修费、加油费、违章罚款及处理扣分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刘永明提交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维修费票据、加油费票据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告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承包关系,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永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刘永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