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克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袁登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县高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克萍与被执行人袁登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09)晋民初字第3468号法律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75842.49元;赔偿金109148.03元。(2)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3)相应诉讼费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阳
审判员 陈可榕
审判员 林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