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宝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李继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米凤兰,女,1950年1月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佩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英与被告李继有、米凤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春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春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春英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