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天姣,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护士,住辽宁省。
被告:张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范天姣与被告张兴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范天姣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天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天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天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