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博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博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1日至17日,被告人姚博伟通过邯郸市廉租房公租房交流QQ群得知徐某想办理公租房后,向被害人徐某谎称其叫姚正楠,以给徐某办理公租房需要费用为由,在本市联纺路与幸福大街交叉口处,让被害人徐某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其人民币共计18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姚博伟的家人已退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委托书、微信转账截图、被害人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博伟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此次犯罪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博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