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彦,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山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李刚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彦与被告李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新、被告李刚毅的诉讼代理人黄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及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为黑山县内舒心园小区、南湖香榭里C区D区A区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尚未偿还,无奈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债务,同意还款,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利息希望予以调整,没有调解权限。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情况本院认证如下:1、收款收据原件1张,证明借款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被告李刚毅在原告白彦处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月息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刚毅在收款收据处签字并按名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认可该借款暂无经济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刚毅向原告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偿还,其拒不还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上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利率保护标准,按照月息1.5%即年利率18%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按照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刚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白彦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刚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 萌 人民陪审员 王立武 人民陪审员 刘冬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