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保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成,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同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伏生,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雷,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同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伏生,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保岚与被告高同如、高学军、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保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成,被告高同如、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伏生、被告高学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保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的款80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5日的借款利息496万元(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分直至还清借款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从邯郸银行武安支行借款800万元,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旭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元宝山工业集团公司代替偿还借款800万元,2015年2月5日旭泰公司从我父亲高锦兴处借款800万元偿还了元宝山的代偿款。当时约定利息1分,2016年6月22日、2018年9月6日高同如、高学军分别重新出据了借据,答应2年内还清,但截止到起诉前仍未偿还分文。现我父亲去世,本债权由我继承。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此提出诉讼,望人民法院接状后查明事实,秉公尽快给予公断。
被告辩称
高同如辩称,答辩人从来没有见过高锦兴,二人也从来没有通过一次电话,答辩人从来没有向高锦兴借过款,高锦兴也从没有向答辩人付过一分钱。况且,答辩人与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没有任何经济来往,答辩人没有向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借过款,答辩人与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也没有发生过担保法律关系。因此,答辩人也不欠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担保款,答辩人没有必要且更没有向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偿还过担保款,答辩人对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没有过任何负债。因此,答辩人无须向高锦兴借款而向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偿还。高保岚起诉事实不存在,应驳回高保岚诉讼请求。
高学军辩称,答辩人从来没有见过高锦兴,二人也从来没有通过电话。答辩人与高锦兴、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即不存在借款关系也不存在担保关系。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是否从银行借贷过钱,贷了多少,担保人是谁,贷款最终是否偿还,答辩人均不清楚,上述事项是否真实存在,应当由被答辩人举证予以证实。答辩人因生意原因,需要借款一千万元,答辩人的父亲高同如找市长李永安帮忙。李永安很痛快的答应帮忙,愿意促成一千万元借款的事情。在与李永安商量一千万元借款事情时,李永安说:答辩人的父亲高同如借了李永安一个三百万元、一个八百万元没有偿还,李永安让答辩人等到一千万元借款办好后帮助答辩人父亲高同如偿还李永安钱款,并先让答辩人为李永安写了条。答辩人为李永安写了条以后,李永安却变卦要求答辩人父亲高同如要先偿还欠款,才能为答辩人办理一千万元借款的理由,没有为答辩人办理一千万元贷款。故本案所涉借条是李永安通过欺诈要挟骗取答辩人签字的,对答辩人没有任何效力。借款事实或担保事实根本不存在,与借条内容不相符,且借条也是李永安欺骗要挟答辩人所写,结合上述两点,应当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从来没有向高锦兴借过款,高锦兴也从没有向答辩人付过一分钱。答辩人也没有向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付过800万元代偿款。高保岚起诉事实不存在,应驳回高保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确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2日,被告高同如向高保岚父亲高锦兴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到高锦兴(高保岚)现金存款捌佰万元整800万。(因高同如无力偿还固镇元宝山工业公司担保的邯郸银行贷款800万元,由高锦兴在元宝山工业公司集资存款中,于2015年2月5日扣除800万元,替高同如还担保贷款)。每月按2分利息,至今本息未偿还。故于今日特写此欠条为凭,由高同如直接偿还,月息壹分。”2017年1月20日,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载明:“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纲,实际控制人高同如(主办的旭泰公司)。该公司有高同如亲自在邯郸银行武安支行贷款两笔,分别于2013年10月份贷款捌佰万元(800万元)、2014年1月份贷款肆佰万元(400万元),共计壹仟贰佰万元(1200万元)。由高同如牵头找武安市政协主席李永安,介绍元宝山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刘北方,这两笔贷款都是元宝山工业集团公司担保。武安市旭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2014年10月份倒闭,无力偿还邯郸银行贷款,由元宝山工业集团公司(担保企业)先期偿还捌佰万元(800万元),2015年1月份再次代其偿还邯郸银行贷款肆佰万元(400万元)。2015年2月25日有高锦兴替高同如偿还元宝山工业集团公司捌佰万元(800万元),现金转账。”2018年9月6日,高学军向高锦兴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到高锦兴现金捌佰万元整(8000000)月息壹分,。”之后,本息未还,双方形成诉讼。
另查明,高锦兴于2020年9月7日因病去世,高锦兴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高来叶、次女高保岚、儿子高财贵。高锦兴妻子早年去世,长女高来叶2020年去世,育有一子齐海亮,儿子高财贵于2007年去世,育有一子高矿生,一女高艳平。齐海亮、高矿生、高艳平向我院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对涉案债权的继承。次女高保岚以高锦兴法定继承人身份向我院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我院裁定准许,高保岚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年1月20日,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和2016年、2018年高同如出具的借据,证明了高同如与高保岚、高锦兴之间债权债务形成的过程。2018年9月6日,高学军向高锦兴出具借条一份,承接了其父亲高同如的债务,形成了债务转移,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高锦兴去世后,高保岚作为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了该笔债权,故高学军应当向高保岚偿还借款本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保岚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保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60元,由被告高学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