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标准厂房14栋。 法定代表人:李真。 委托代理人:李莹,公司员工。 被告:刘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邓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刘玉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生、邓美华、刘玉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5日,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赣州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