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成波,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成波,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申请执行人张春华丈夫。 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柯志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珠,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谷成波、张春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72413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819.85元,负担执行费998.4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另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婷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0822执5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1)湘0822执482号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529号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4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真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波平 书记员彭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