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阳光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875798959L。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卞世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严苏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严俊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俊体、严苏事、卞世清、王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