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衡南县人,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衡南县人,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2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三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1月份先后在“闲聊”APP建立“牵手一元”群和“牵手五毛”群,组织群成员利用“牵手跑胡子”APP进行赌博,并以“闲聊”、微信、支付宝等APP进行赌资结算和抽头渔利。2019年5月,何某某招募被告人彭某某为“牵手五毛”群的管理员,因参赌人员不多,何某某将前述两个闲聊群合并为“娱乐牵手联盟”群(ID为90001****86),彭某某负责协助何某某管理群成员、抽取水资及拉赌客进群参与赌博,何某某按人头给予彭某某相应的水资分红。2019年12月份,“闲聊”APP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何某某、彭某某又利用“友趣棋牌”APP组织赌客进行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为赌客上下分并抽头渔利。
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共计组织300余名赌客在“牵手跑胡子”、“友趣棋牌”等APP中进行赌博,抽头渔利37万余元,其中何某某分得27万余元,彭某某分得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同年4月29日主动向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已向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23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已向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媛姣、贺得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闲聊”APP后台数据及何某某、彭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利用“闲聊”、“牵手跑胡子”及“友趣棋牌”等APP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1月份先后在“闲聊”APP建立“牵手一元”群和“牵手五毛”群,组织群成员利用“牵手跑胡子”APP进行赌博,并以“闲聊”、微信、支付宝等APP进行赌资结算和抽头渔利。2019年5月,何某某招募被告人彭某某为“牵手五毛”群的管理员,因参赌人员不多,何某某将前述两个闲聊群合并为“娱乐牵手联盟”群(ID为90001****86),彭某某负责协助何某某管理群成员、抽取水资及拉赌客进群参与赌博,何某某按人头给予彭某某相应的水资分红。2019年12月份,“闲聊”APP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何某某、彭某某又利用“友趣棋牌”APP组织赌客进行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为赌客上下分并抽头渔利。
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共计组织300余名赌客在“牵手跑胡子”、“友趣棋牌”等APP中进行赌博,抽头渔利37万余元,其中何某某分得27万余元,彭某某分得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同年4月29日主动向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已向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23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已向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不持异议,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1.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媛姣、贺得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闲聊”APP后台数据及何某某、彭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利用“闲聊”等APP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衡南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的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彭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赃款四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