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赵洪军、丁绍杰、季树贵诉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洪军,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丁绍杰,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季树贵,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 法人王占东。 委托代理人刘彬。 原告赵洪军、丁绍杰、季树贵诉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晓艳、满文娟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军、丁绍杰、季树贵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等74人均系被告煤矿工人,在2017年9、10月份工人工资被告共拖欠278309.37元,由于国家实施封井,煤矿关闭。工资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是,没意见,按照工资表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及其他71人均系被告煤矿工人,三原告为诉讼代表人,在2017年9、10月间因煤矿关闭,被告方工资表体现,被告共拖欠原告等74人工资244016元未给付。包括赵红(洪)军28954元、丁邵杰5200元、季树贵2900元、刘广义4800元、杨春良2420元;赵振华2200元、高利(立)志2500元、关(吴)桂江1900元、陈昌2260元、张书库2200元、刘平1200元、张国辉2200元、姚纪(继)胜2500元、石柱2800元、张铁石600元、孙岳海2200元、候秀龙1300元、贾艳刚2200元、徐华明2500元、徐术(树)祥800元、王显(贤)廷2500元、赵洪军37522元、刘青(清)瑞2400元、李永堂2100元、刘广付1650元、张瑞敏2600元、宫树青3400元、李志伟1400元、刘占龙2500元、邢书(树)文1400元、季树立(利)2600元、葛红(洪)军2600元、张久才2530元、陈雨顺2200元、王长富(付)2300元、樊彦东2400元、吕仁(任)海2600元、季清武2600元、吕向江2600元、季清革2600元、刘祥海2980元、姜永海2980元、马玉福(郁馥)2900元、任玉权(全)2900元、潘成才2900元、李树青(春)4500元、王艳东930元、郭玉全700元、姜玉秋2900元、王洪刚2420元、邓月(岳)文2750元、齐有田1860元、王子成2900元、李友志2860元、李风奎1750元、蔡文彬2860元、郑庆怀2400元、常德福2400元、李德银1900元、邓树恩2750元、张岩2900元、王国春600元、蒋秀学2950元、刘德生2000元、楼(娄)小光2100元、刘继林1900元、牛桂(贵)林2400元、王月(日)银2400元、王玉岐(玉奇)2100元、姜永鹏(朋)2900元、许玉军2600元、张亮2500元、赵红(洪)昌5200元、任宝财(才)2640元、赵春林2150元,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方均同意按工资表计算实际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庭审陈述、被告公司工资表,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三原告及所代表的其他71人,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拖欠的工资数额表示应按工资表计算,原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方的工资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理应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洪军、丁绍杰、季树贵等71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44016元。包括赵红(洪)军28954元、丁邵杰5200元、季树贵2900元、刘广义4800元、杨春良2420元;赵振华2200元、高利(立)志2500元、关(吴)桂江1900元、陈昌2260元、张书库2200元、刘平1200元、张国辉2200元、姚纪(继)胜2500元、石柱2800元、张铁石600元、孙岳海2200元、候秀龙1300元、贾艳刚2200元、徐华明2500元、徐术(树)祥800元、王显(贤)廷2500元、赵洪军37522元、刘青(清)瑞2400元、李永堂2100元、刘广付1650元、张瑞敏2600元、宫树青3400元、李志伟1400元、刘占龙2500元、邢书(树)文1400元、季树立(利)2600元、葛红(洪)军2600元、张久才2530元、陈雨顺2200元、王长富(付)2300元、樊彦东2400元、吕仁(任)海2600元、季清武2600元、吕向江2600元、季清革2600元、刘祥海2980元、姜永海2980元、马玉福(郁馥)2900元、任玉权(全)2900元、潘成才2900元、李树青(春)4500元、王艳东930元、郭玉全700元、姜玉秋2900元、王洪刚2420元、邓月(岳)文2750元、齐有田1860元、王子成2900元、李友志2860元、李风奎1750元、蔡文彬2860元、郑庆怀2400元、常德福2400元、李德银1900元、邓树恩2750元、张岩2900元、王国春600元、蒋秀学2950元、刘德生2000元、楼(娄)小光2100元、刘继林1900元、牛桂(贵)林2400元、王月(日)银2400元、王玉岐(玉奇)2100元、姜永鹏(朋)2900元、许玉军2600元、张亮2500元、赵红(洪)昌5200元、任宝财(才)2640元、赵春林2150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贺晓艳 人民陪审员 满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