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桐树溪村。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军,男,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刘凤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复怀,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商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推荐。
被告:胡洪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邹序礼,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桥、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洪生、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2.5元,由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邓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