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肖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肖礼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湘1224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证券、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证券、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受益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肖礼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肖礼应缴纳罚金2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忠勇 审判员 吴世庚 审判员 刘继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