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海县广茂购物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城镇人民西路(二区)。
经营者:谢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建设小区3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海县阿尔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阿尔达乡。
负责人:姜烨,系该乡政府党委委员、副书记、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圆卿,系该乡政府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海县广茂购物中心诉被告福海县阿尔达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海县广茂购物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广茂购物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广茂购物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福海县广茂购物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