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秀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根河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乔艳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关于于秀均申请执行乔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偿还借款2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7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204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无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于2021年4月2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尚有220235元债权未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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