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宝,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洪铎,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做了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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