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1955年XX月XX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祝向民,男,汉族,1954年XX月XX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王锋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某某。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锋称,请求裁定立即中止(2020)陕0424执恢107-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申请人名下位于陕西省长武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号房产的作价抵偿,并停止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祝向民与异议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将申请人名下位于陕西省长武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号房产以12952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抵偿753950元,剩余541250元退回给异议申请人,并确定申请执行人持该裁定书将该房产进行过户。一、该执行裁定的程序违法,执行标的错误。本次执行过程中网络询价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经申请人查询,全国法院司法网络平台名单库目前有三家,而乾县人民法院仅向其中的两家询价平台进行询价,且该两家询价单位所做出的参考价格相差悬殊,差距达到了427万元(5696766元-1426722元),淘宝公司的参考价严重偏离该时段房产的市场价值,据此作出的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次执行标的错误,系超标的抵债。(2018)陕0424民初1498号生效判决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祝向民分红款646617元,但是(2020)陕0424执恢107-2号执行裁定却将申请人的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753950元。该裁定抵偿的款项已经严重超出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名下位于陕西省长武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房XX层,一层为商铺,二层为住宅,且上下两层均办理了独立的房产证,本身就是可分割的,按照现值,其中任何一层房产都已经完全能够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而乾县人民法院在网络询价时,没有将两套房产分开进行,房产面积过大,导致两次流拍,造成申请人巨大财产损失。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7月12日从申请人处领取了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一年的租金8500元,并同意三年租赁合同,该款项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向执行局提出,且申请执行人也认可已收取的款项。综上,申请人认为乾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以物抵债标的物严重错误,请求立即中止本案执行,撤销执行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辩称,执行过程没有问题,不应中止,该房屋拍卖了3次,均流拍,最后才以物抵债的,这个价格是通过网络询价确定的,该房屋1、2层是个整体,拍卖时是全面积挂在网上拍的。异议人所说的租金,从2018年7月1日诉讼之后,异议人并没有给付租金,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异议人支付逾期利息。
乾县人民法院查明,乾县人民法院就涉案陕西省长武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工商银行询价5696766元,淘宝公司询价1426722元,京东大数据无询价信息,因网络询价差异较大,执行人员与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按照每平米7000元计价,合计2024540元,作为拍卖基础价。两次拍卖均流拍,价格依次递降,第三次进行变卖,变卖价格在二次流拍1619000元基础上降价20%。异议人对变卖价格无异议。乾县人民法院关于长武县学林茗苑小区4号楼4号商业房的拍卖、变卖公告显示:楼层2层,建筑面积289.22平方米,上下两层楼整体拍卖。(2018)陕0424民初1498号判决书中明确异议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分红款646617元,异议人逾期未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8日止,利率以日万分之1.75计算,合计98447元,诉讼费5133元,保全费3753元,以上共合计753950元。陕西省长武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号房产上下两层系独立产权。
本院认为
乾县人民法院认为,乾县人民法院网络询价程序合法,分别向工商银行,淘宝公司,京东大数据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执行拍卖整个过程,执行人员某某与异议人进行谈话,异议人并未提出该房屋上下层是独立产权。现异议人提出上下两层是独立产权,应将一层商铺独立拍卖,但从房屋实物照片看,上下两层共用一个室内楼梯,显然是一个整体,虽两层房屋产权独立,但现实中无法分开拍卖,故乾县人民法院进行整体拍卖并没有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提出的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而应按照他们双方的协议,异议人只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即可,本院认为,异议人没有如期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异议申请,维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执恢107-2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
王锋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裁定中止案件执行。事实与进由,1、网上拍卖程序违法,执行标的错误。拍卖面积及价格确定违法。网上拍卖面积超出标的执行,执行标的75万元,所拍的两套房产各办理了房产证,一套房产价格足够执行75万元,两套房共同拍卖,因面积过大导致流拍。2、况且在原判决中从未提到二楼商铺,你们执行的应该是判决中的一楼,二楼执行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你们执行的标的是错误的。3、你们说一二楼是一个整体,既然是一个整体为何是两个产权证?4号楼6个单元框架结构,何况3号商铺是我儿子的,5号还是我们自己的都可以上下,为何要强行低价给他人。4、逾期利息计算有误,祝向民已领取了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房子租金,为何利息还要以2018年11月28日起算?未扣除申请执行人已经领限的租金等款项。不应计算为98447元利息。
申请执行人祝向民称,法院拍卖的一二楼是一个整体,法院拍卖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祝向民与王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陕042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锋在本判决先进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祝向民分红款646617元;二、驳回原告祝向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锋未履行义务,祝向民于2019年5月14日向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陕0424执424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表示正在协商,同意该案终某某执行程序。2019年12月4日,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424执424号执行裁定书,终某某(2019)陕0424执424号的执行。2020年7月3日祝向民向乾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恢复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陕0424执恢107号。
乾县人民法院查明的执行过程的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基本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乾县人民法院在网络询价程序中,分别向工商银行,淘宝公司,京东大数据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京东大数据无询价信息,因另两家网络询价差异较大,执行人员与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按照每平米7000元计价,合计2024540元,作为拍卖基础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乾县人民法院拍卖的涉案房屋,从结构来看,上下两层共用一个室内楼梯,显然是一个整体,虽两层房屋产权独立,但现实中无法分开拍卖,故乾县人民法院进行整体拍卖并没有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异议人提出的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而应按照他们双方的协议,异议人只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即可,异议人没有如期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乾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