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告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九盛大厦**。 负责人:邓珊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浚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克政,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吴莲莲,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泽斌,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丹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信远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铁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李伟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来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群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陈汉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朱杰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克政、代丹波、东莞市信远无纺布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王来云、李亮、张群力、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可申请本院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卢永坚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王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