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华,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贾俊才,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贾俊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华,被告贾俊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长期耕种原告家土地,双方经法院处理,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且返还土地面积不足。原告报警处理,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还故意放火。被告把枝杆伸入原告家土地遮挡阳光,导致原告家玉米损失。

被告辩称

贾俊才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两家因土地纠纷经法院调解解决。我已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第二,我种植桃树经常修剪,从未影响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王淑华自2003年将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某村民委员会所分的0.5亩土地交给贾俊才耕种,贾俊才在经营管理期间在上述土地上栽种了部分红果树。后王淑华与贾俊才发生纠纷,2009年7月王淑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2004年4月6日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贾俊才返还王淑华0.5亩土地;要求贾俊才给付原告2004年至2009年无偿耕种其0.5亩土地的费用2400元。2009年12月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贾俊才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王淑华交给贾俊才耕种的0.5亩土地返还给王淑华;贾俊才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王淑华交给贾俊才耕种的0.5亩土地上的果树自行移走,果树移走后的土地平整以及果树移走之后的相关问题由王淑华自行解决。

2.此后,贾俊才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王淑华。现王淑华表示贾俊才返还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不足0.5亩,且贾俊才种植的树木影响王淑华土地农作物生长。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桃树枝有明显修剪痕迹,且未伸入原告承包地内。

3.经本院向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确认现场情况下,被告种植桃树对原告未造成影响。

4.经本院向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某村民委员会调查,确认王淑华与贾俊才现耕种的土地相邻,但两家的土地界限村委会不知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双方就土地使用权问题经本院调解解决,如原告认为被告返还土地使用权面积存有异议系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本案中不应再处理。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种植树木影响原告土地经营,经本院现场勘查及向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均未发现此种情况,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未提供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淑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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