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彭某。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执行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213649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