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14112P。
法定代表人:付文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雅莲,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陈雅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