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香河县永兴区。
被告:姚宗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系被告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高辉与被告姚宗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辉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