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山路*号。
申请人:郭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入园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申请人陈俊、郭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8月11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12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11日,郭锋尚欠陈俊借款本金21000元;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郭锋自2021年8月26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3000元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郭锋未照本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陈俊有权就未履行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俊、郭锋于2021年8月11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1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