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帮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帮平与被执行人王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帮平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2020)川142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装修款3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传统调查、周边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征求申请执行人王帮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王帮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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