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泰西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泰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朔州市公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朔州市泰西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朔州市泰西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朔州市泰西农牧有限公司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朔州市泰西农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6元,减半收取计6903元,由朔州市泰西农牧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