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油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高平村*-*号6门*室,现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宣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玲与被告宣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文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文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宣铁偿还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宣铁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3日被告宣铁向原告王文玲借款8万元,家庭急需用钱,并出具欠条一份,该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宣铁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出示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2020年8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80000元,约定于2021年6月开始陆续还钱。被告宣铁未质证,且被告宣铁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3日,被告宣铁向原告王文玲出具欠据一份,欠据内容为“今欠王文玲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欠款人:宣铁,约定2021年6月份陆续还款”。被告宣铁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宣铁向原告王文玲借款80000元,并出具欠据,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未向原告王文玲偿还欠款,故对原告王文玲要求被告宣铁偿还欠款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宣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玲欠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宣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