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鑫美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B2幢B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绪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宝应喜乐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荷香盛世7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鑫美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俊杰、宝应喜乐嘉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鑫美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俊杰、宝应喜乐嘉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鑫美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淮安鑫美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