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杨林,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张莲花,女,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林、张莲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