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生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太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太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福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生有、徐金梅与孙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5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900元,已执行标的13642.01元,未执行标的12257.99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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