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伟超,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杨洋,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伟超与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伟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3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急用钱向原告借款6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还款时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杨洋为赎回自己典当的轿车向高伟超借款现金50000元,后因生活开销又陆续向高伟超借款现金13000元。2019年9月10日,双方就前述两笔借款签订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3000元,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但杨洋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高伟超以杨洋没有按期还款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高伟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杨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份五页以及高伟超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伟超与杨洋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双方发生借款行为时便成立,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其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杨洋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负有偿还高伟超借款的民事法律责任。高伟超主张要求杨洋偿还借款6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杨洋应当偿还高伟超借款63000元。故对于高伟超要求杨洋偿还借款6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伟超借款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被告杨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乐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