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莫祥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现居住的: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马墩村马园墩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粤0229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莫祥顺支付罚金3000.00元。2019年7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亦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现居住所在的翁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现居住所在的翁源县龙仙镇马墩村村民委员会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居委会出具被执行人无正常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的证明。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莫祥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对被执行人莫祥顺的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莫祥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