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星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赵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星旗与赵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赵玉宝工资账户,2021年6月30日扣划了赵玉宝工资28162元,并由申请人王星旗领取,因被执行人赵玉宝的工资账户已冻结,但现不够支付剩余案件款,可待以后再行扣划执行。因此,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02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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