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谢永健、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香格里拉C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7月30日原、被告的儿子徐晨皓出生。原、被告婚前接触少,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会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令原告非常气愤、失望,从2015年9月份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他人合伙开了家宾馆,原告要么在家带儿子,要么在宾馆照顾生意,并没有夜不归宿。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儿子,为开宾馆欠的债务原告要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为了儿子的幸福相互宽容、理解,做到互迁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