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六委。
法定代理人:王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娟与被告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缘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缘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永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福缘公司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法院维护的利率。(2015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61.5个月,按月息2分计算是369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28%计算是4224元,本息合计71124元。并从2021年7月20日按年利率15.4%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所有费用由福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日福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俊因公司急用款向张永娟借款30000元,月利5分,下打租,当天出具借据一份,张永娟多次向福缘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俊索要借款本息,均未给付。张永娟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福缘公司未到庭、未举证、未质证、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日,福缘公司负责人王文俊因公司用款向张永远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5分。并出具借据一份,公司负责人王文俊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福缘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缘公司向张永娟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张永娟已经向福缘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30000元,福缘公司
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张永娟要求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张永娟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5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6900元(30000元×2%×61.5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利息为4224元(30000元×1.28%×11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永娟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1124元,本息合计71124元;
二、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元,由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