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 被执行人:垣曲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垣曲县舜王大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垣曲县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827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晋08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垣曲县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某某、垣曲县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垣曲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梁某某、垣曲县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某某的财产以人民币1697000元为限;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垣曲县某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夏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 勇 书 记 员 赵 娜